在我國,可轉債的設計初衷為了豐富再融資方案。相較于當時比較普遍的配股和增發融資,可轉債融資對股價的要求較低,對市場的沖擊也不似其他發行方案來的大,具有一定緩沖余地。
但是,問題就在于,如果你發行可轉債之后,無法轉股的話,最終仍然會要求上市公司還本付息,所以可轉債再融資并不能像配股和增發那樣“發完不理”后續還有一個重要的過程,就是轉股。當債務轉成股本之后,便不需要償還了。
然而,市場有時并不如預期那樣平穩,根據有限的歷史我們知道,我國股市的波動是相當大的,這對于可轉債的轉股,可謂是一個挑戰。過去寶安轉債正是趕上了連綿的熊市,股價長期低于轉股價,導致最終轉換失敗。
由于不能轉股,到期就必須還債,對于上市公司來說,也許錢已經花掉了,該賺的還沒有賺到手。再還的話財務壓力就很大了。為了解決這個困境,可轉債引入了向下修正條款,即滿足一定條件的話,可以修正(多數是降低)轉股價格。這樣無論股票跌到什么價格,只要公司不想還債,就可以修正轉股價,達到促使持有者轉股的目的。
在這套規則和邏輯設計之下,形成一個精妙的合謀博弈。上市公司總想免除債務,所以采取一切辦法促進轉股,而促進轉股,則至少讓債券轉換者有利可圖,或者說至少轉換之后要高于原來的債券價值。于是投資者和被投資者形成了這種良性循環。而大多數的轉債在“結束”時(到期或者期間被轉換完畢)價格超過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