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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銀監會聯合發了一則通知,簡稱法[2018]64號文,小編已經給大家標紅劃重點了,不謝——
一、21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二、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三、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四、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財產品查控功能測試(有無金融理財產品業務都需進行測試);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銀行存款在網絡凍結狀態下的全額扣劃和部分扣劃。網絡扣劃功能上線后,網絡凍結的款項,原則上應進行網絡扣劃。
六、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時,應當提供相關《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人員工作證件及聯系方式;現場扣劃的,參照執行。
七、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應先采取網絡凍結措施;網絡扣劃款項應當劃至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人民法院在網絡凍結被執行人款項后,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
八、因人民法院網絡扣劃失敗、資金滯留在銀行內部賬戶的,由銀行聯系執行法院執行人員攜帶《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工作證件到現場辦理扣劃。
異地執行法院委托當地法院代為辦理的,委托法院應當提供:《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委托執行函》《送達回證》(或《回執》)及執行人員工作證件掃描件,以上法律文書應加蓋委托法院電子簽章,或是將蓋章后的法律文書轉換成彩色掃描件;受托法院應當攜帶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執行人員工作證;銀行應當協助辦理。
異地執行法院通過司法專郵郵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及執行人員工作證件復印件的,銀行應當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