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天罰三天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是違反《勞動法》的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問題中所說的罰三天工資,其實就是變相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工資是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是合法收入,用人單位無權進行克扣、剝奪。克扣勞動者工資就違法。
當然,我并非是在袒護員工的曠工行為,認為對曠工員工進行必要的處罰不應該。只是覺得,處罰曠工員工的方式有許多種,不一定非得通過扣罰工資的方式來進行。可以根據員工曠工的天數、對工作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等客觀情況,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績效考核、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必要、恰當的處罰,從而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懲戒效果。
在這里,我要對員工朋友強調的是,曠工是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違紀行為,任何一個單位也不會縱容曠工違紀行為的;公司對曠工員工進行必要的處罰是完全應該的。如果放縱曠工行為,對曠工違紀員工不加以約束,那公司豈不成一盤散沙了嗎?還怎么樣組織有效的生產經營?公司還怎么樣生存和發展?
作為員工來說,自覺遵守公司的請消假制度,有事請假不曠工是最起碼的要求。須知,曠工是理虧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最終吃虧的還是咱們員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