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市場行情,當然也就不合理了,應該將“地板價”保護的40外元/每桶的下限設置更“靈活”些,凡事沒有一塵不變的道理,既然要緊跟國際接軌,那就不能不正視國際原油價格暴跌的事實。最起碼也應該在國際油價持續大跌的情況下,允許成品油價格定價機制有所調整才對。
我們有必要簡單了解一下定價機制?
國內成品油價格機制,即所謂的“地板價”,是上一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國際市場供應過剩、油價大跌后,國家發改委對定價機制進行的極端情形下的補充修訂。
準確的說,就是當國際市場油價高于每桶130外元時,國內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不提或少提;低于40外元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不降低;在40-130外元之間運行時,國內成品油價格按機制正常調整,該漲就漲,該降就降。很明顯,這里的價格既有“天花板價”也有“地板價”,而車主及消費者能夠享受的區間就是兩者之間的。
那么,為什么不能與國際油價充分接軌呢?
針對“地板價”40外元的調控下限設置,規則制定方是這么說的:之所以要采取價格下限考量,是綜合考慮國內原油開采成本、國際市場油價長期走勢,以及我國能源政策等因素確定的。據相關機構統計,國際主要石油企業的平均原油生產成本在每桶40外元左右,因資源稟賦等原因,我國原油生產成本更高。
以上就是官方的解釋,但我們注意到,綜合考量因素中有一個“國際市場油價長期趨勢”的說法,顯然國際油價是可以影響到國內油價的,怎么算是“長期”呢?就像此次疫情期間,國際油價長達幾個月處于低位狀態,這算不算一個趨勢呢?如果算的話,自然就需要調整,而不是“擱淺”。此外,始終強調“三桶油”的煉油成本過高,這是無法讓人信服的理由。
總之,成品油定價機制是否合理,這不能只考慮石油企業的產業鏈上下游,其實也應該從消費者這方面多考慮一下,畢竟國際油價暴跌后的利好一面,大家一直都是無法體驗的。有時候,哪怕是國際油價暴跌至15外元以下,甚至為負了,大家還是無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