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特別好的問題。
現實中,很多人是因為受到深刻教訓之后,才想到有些平時不愿意接受的事情是不是該做一下了——這是人的普遍心理:沒事的時候,怎么說都沒用;等到有事了,才意識到“為什么不早點做”。
什么樣的人應該提前訂立遺囑?先“反面”籠統的說一下:哪些人不需要訂立遺囑?以下兩類人,可以不考慮訂立遺囑:
沒有任何個人合法財產
沒有任何繼承人
只要有財、有人的地方,就有產生糾紛風險的可能——這是人性使然,改不了。
沒有財產,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爭的問題——因為本就無財可爭;
沒有任何繼承人,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爭的問題——因為本就無人來爭。最終的結果無非就是充公,即便充公,國家法律規定也必須要用于公益事業、有監管,算是為社會留下點財富做好事,遺囑有沒有,不那么重要。
回到正題,什么樣的人應該提前訂立遺囑?具體來講,以下七類情況的人(家庭),個人建議,請認真考慮訂立遺囑的問題:
夫妻相濡以沫的家庭。這類家庭,夫妻之間要先相互保護起來。按照法定繼承,一方萬一先走,留下來的財產,不一定都是對方的。很可能就會面臨其他繼承人與在世一方爭奪財產的問題——通過遺囑,把自己的財產全部指定給對方的繼承,對得起一輩子的“相濡以沫”。
多子女、子女孝順程度不一的家庭。這類家庭,長者多數應該都在七、八十歲了。老人的財產,本應用于獎勵那些孝順孩子——不留遺囑,未來必然會面臨不孝子女與孝順子女之間的財產爭端。
祖輩健在的家庭。這類家庭,最怕的事情就是父母萬一先于祖輩走了,最后孫輩要與祖輩來分割父母財產。再加上萬一父母有多兄弟姐妹,恐怕就真要面臨“七大姑八大姨”來分父母財產的合法情況了。包括前段時間一些標題黨“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等的說法,雖然夸大,但是確實源于此。
子女婚姻不穩定的家庭。不管是獨生子女、還是多子女,父母如果想把個人財產留給子女,法定繼承的財產將屬于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一旦子女婚姻不穩定,恐怕就要被“外人”分走。
再婚家庭。尤其是針對帶著子女再婚的家庭。不管孩子是否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客觀的講,親生與非親生之間,多數還是存在親疏感情之分。那么,想把財產留給自己的親生孩子,最好的方法就是訂立遺囑。
真正對自己好的人,恰恰是非法定繼承人。如題主描述的情況,甚至有些現實中子女不管、全靠侄子外甥照顧的老人,為什么不把個人財產留給那些真正對自己好的人?何必要按照法定繼承,讓那些不孝順、不尊重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個人要把財產留給非法定繼承人的。例如,爺爺喜歡孫子,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給孫子。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通過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孫子得不到——孫子并非法定繼承人。
很多人還會說:搞這么麻煩,訂什么遺囑,還不如提前過了戶不是更好?提前過不過戶,也有它的適用前提,未必是好的。
這里我們只討論遺囑的問題,其他話題,暫不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