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休年齡的問題,我們還是看國家規定的好。正常情況下,下崗職工五十五歲,三十五年工齡是不能退休的,但是特殊情況可以。
我國的退休年齡制度實際上近70年沒有變化了。
一九五一年我國出臺勞動保險條例確定了退休的時間。一九五七年我國出臺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明確了有關的退休制度。
現行的退休年齡制度是1978年《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規定了四類退休情況:
(一)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特殊工種的規定也適用于干部身份的勞動者。1978年的時候我們實施的是身份管理,城鎮就業人員分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現在我們實施的是崗位管理,主要分為普通職工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農民當時是沒有退休制度的,退休僅限于城鎮職工。
1978年,國家還發布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提出女性干部退休年齡是55周歲。
(三)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有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第四項規定,實際上已經并入了工傷保險條例。是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待遇,當然符合退休條件,也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后,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差額。
1978年的時候當時還沒有失業,這一特殊情況,隨著我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90年代才陸續出現了失業下崗的情況。對于失業職工,他們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
如果是4050這樣的大齡人員,他們屬于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可以享受到政府的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相當于企業不用承擔他們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部分。如果實在無法實現就業,也可以申請公益性崗位安置。
目前,國家對于公民的就業情況確實掌握信息不是很準確,有一部分人一邊領著養老金一邊繼續工作。這也是國家很難實現提前退休的原因。因為,如果一旦允許提前退休,就會出現大量人員提前退休,一邊領養老金,一邊繼續工作。加大了養老保險資金的壓力,降低了它的可持續發展。可是如果限制退休人員繼續工作,對于低收入群體又是不公平的。真的很復雜。
所以,一般來說只有特殊工種或者失去勞動能力才可以55歲或者50歲時退休。只要存在勞動能力,那么還是應當就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