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很多人聽說,有的人可以不用繳費而視同繳費,為什么農民的務農時間就不能使用繳費呢?
實際上,視同繳費的規定,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為什么要出臺這樣的規定呢?農民就不可以視同繳費嗎?關于這個問題,實際上應當從退休制度說起。
1951年國家出臺了《勞動保險條例》,頒布的機構是當時的政務院。這是在我國首先建立養老制度,不管當時的制度還不叫做退休制度,而叫做退職養老。
能夠享受的群體,僅限于參加《勞動保險條例》的工人和職員,參加的企業范圍有:有工人職員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與附屬單位;工、礦、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國營建筑公司。可以說,當時有很多群體沒有納入到退休養老制度中。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國家也在嘗試建立起適用更廣的養老制度,于是1957年國家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又頒布了《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建立起了的退休退職制度。是用范圍是國營公司、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職員。
關于農民的養老制度,實際上在1956年國家的《高級農業合作社示范章程》中,確立了適用農村孤老殘幼的五保制度。國家通過公社化運動試圖解決農民個體應對生老疾病能力不足的問題。當時沒有勞動能力的老人也確實可以得到公社照顧,安排適合的勞動。農村和城鎮的收入水平差距是很大的,農村在維持基本生活以后,實際上并沒有過多的剩余用于養老。所以當時公社化養老水平很低,僅僅能滿足吃喝就不錯了。
1969年,國家財政部要求國營企業停止集體勞動保險基金,相應的養老等待遇改由企業在行政費用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一般是民政部門列出預算支付。實際上,這種方式也是參照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了。
1986年,我國又在國營企業中實行勞動合同制,建立退休養老基金。1991年全面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由于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可以領取到退休費或者養老金。我們實施視同繳費,只不過是將建立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貢獻與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以后的年限視同而已。本身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原用人單位國家或者國營企業(最終主體還是國家),因此國家規定個人不需要繳費,國家承擔相應費用。這是為了保障我們退休制度的穩定。
不可能說,因為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了幾十年的工齡都白費掉,不發養老金了。只按照最后幾年繳費的待遇發,那樣退休待遇可就虧大了。相信這樣的改革是非常失敗的。
也不可能說,因為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有原先不是企業工作的門和國家機關工作的人,也要視同繳費。重要的是,視同繳費年限必須要審核職工檔案,以職工檔案為準,農民是沒有職工檔案的。建國之初,我國九成是農民,現在我國只有40%是農民。很多人實際上是從農民變成工人,然后繳費或者視同繳費辦理的退休。僅憑務農時間就計算工齡又有誰能證明呢?而且很多職工實際上在入廠以前也參加過農業勞動,但是他們就不能視同了嗎?實際上是對過去退休制度的徹底推翻,是不可能的。
所以,本來農民沒有企業職工這樣的退休制度,因此也不會出現視同企業職工繳費年限的。為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國家結合實際才設計了新農村養老保險,目前達到60歲的農民都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一般每月能夠領取100~200元的養老金,有的地區甚至能達到500元以上,上海市甚至達到了1100元。希望農民的養老金水平越來越高,最終能夠維持好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