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使用的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促進我市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職工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按照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發放的用于職工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貸款資金來源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借貸的基本原則是按比例一次整借,按月歸還。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負責受理和審批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由受委托銀行辦理劃款業務。
第五條 受托銀行應根據管理中心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進行貸款的劃款。
第六條 管理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劃款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檢查和監督受托銀行的辦理情況。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七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照約定方式處理其抵押物,或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連帶責任。
第八條 同一套住房借款人借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同時借用其他銀行住房貸款的,管理中心為組合貸款的第一債權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六個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在購買自有住房,且住房權屬清晰,最終擁有該住房全部產權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帳戶已封存的繳存人,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帳戶啟封后重新繳存滿6個月的繳存人,方可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條 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本息的能力;
具有我市常駐戶口或當地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
繳存、提取或啟封后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
具有交付所購住房首付資金的能力;
可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或擔保;
征信良好,無債務負擔;
貸款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本人及配偶有效工資收入證明和銀行征信證明;
戶口簿和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居留我市的身份證明;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婚姻狀況證明 ;
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憑證;
本人及產權共有人承諾出具的不按時足額還款由單位代扣繳的委托書;
本人承諾不按期足額還款抵押權人以何種方式處置抵押物證明;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購買現房 的,要提供購房首付款收據及購房合同;
第十三條 對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在繳存住房公積金就業地購買個人自住房的,要提供購房地的居住證明。在就業地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貸款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后,向繳存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并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并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利率和方式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貸款年限為自貸款之日起,按借款人年齡 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加五年;貸款年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應不超過購房金額或經復核確認的房屋現值規定的最高比例,并且不高于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等產權共有人收入而計算確定還款能力的貸款限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80萬元;
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貸款40萬元。
自由職業者的貸款最高額度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繳存余額的十倍。借款人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40萬元;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按下列標準執行:
購買普通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貸款比例不得超出購房全款的80%。
購買二手房貸款、自住房裝修貸款 ,城市的優質樓盤可適當放寬到25年,二手房不動產權證書的登記日期為5年之內。最高比例不超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房屋價值的70%。
擁有一套住房尚未結清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無逾期貸款且有還款能力的,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出購房全款的70%。核定新增貸款額度時,借款人月還款額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裝修貸款,貸款額度=房屋面積*公積金裝修貸款價格/平方米 ,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每月償還額度不超過下列比例可確定為具有償貸能力:
家庭月總收入3000元 以下的,還貸比例為45%;
家庭月總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4000元 的,還貸比例為50%;
家庭月總收入在4000元以上至5000元 ,還貸比例為55%;
家庭月總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還貸比例為60%。
借款人的其他產權共有人無固定收入的,以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貸款工資收入 按該企業繳存公積金的基數計算。對企業職工個人住房貸款薪金收入證明表和實際工資流水明顯高于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以企業職工工資銀行流水為依據,計算家庭月總收入。
借款人貸款時由于償還能力不夠需父母為其擔保的,必須具備: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對擁有一套住房尚未結清購房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房的借款人,計算借款人家庭月總收入時,在扣除借款人未結清貸款月還款額的基礎上對新發生貸款,相應提高5%的還款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家庭月總收入的60%。
第十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和調整。
第十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有一次性還本付息還貸、等額本息還款兩種方式。
一次性還本付息還貸方式,是指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僅適用于貸款期限為1年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數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 還款月數/ 還款月數-1。
第四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貸款的受理與初審
管理中心信貸員根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貸款資料,依據本辦法和貸款細則的要求受理貸款申請。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對所提供資料真實合法性承擔應有的責任。初審符合貸款條件的,確定貸款額度,填寫貸款初審表,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成立,上報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原因,及時退回申請;有異議的補充相關資料或調查研究后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 貸款的審核
管理中心信貸科負責人對信貸員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后上報中心分管主任。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審核人應注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和相關資料。對有爭議的,應該提報中心分管主任審定,如分管主任難以確認和審定的,提交中心貸款審批小組集體審定。
第二十三條 貸款的審批
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對信貸科審核上報的資料和意見進行確認并出具審批意見。對準予貸款的簽批意見;對不予貸款的,應注明原因,告知借款人,并返還貸款申請資料。
整個審批過程自借款申請人受理之日起13個有效工作日內完成 。
第二十四條 貸款的發放
對經審核批準的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憑有效房屋產權抵押憑證和生效的《借款合同》、劃款通知書、劃款憑證在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
第五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自貸款發放次月起開始逐月還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時,貸款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隨之調整。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在貸款發放滿一年后提前一次性還清貸款,利息按還款當年的利率計算。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憑貸款本息結清憑證,到管理中心注銷借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
第二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終止:
借款人按合同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據當事人約定解除;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放貸結束后,要根據“一戶一檔”原則和歸檔目錄,認真復核,歸集相關資料,復核無誤后,一周內做好檔案交接和歸檔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貸款臺賬登記和管理制度,并實行跟蹤檢查、監督,及時、準確記錄和檢查下列情況:
借款人歸還本息情況,有無不正常還款;
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償還能力有無變化;
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有無停繳斷繳;
與借款人還款有關的其他情況。
借款人的賬戶、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及時到公積金大廳窗口進行更改,以免影響扣款。
第三十二條 按貸款資產分類實行貸后監管,根據借款人狀況和還款情況,將貸款資產劃為以下五類,后三類應列為不良貸款。
正常類貸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還款承諾,能夠全額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正常還款和連續逾期一至二個月的,應為正常類貸款;
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不能按期歸還本息,貸款連續逾期三個月的,應列為關注類貸款;
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貸款連續逾期四期以上不超六個月或發現借款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套取貸款的,應列為次級貸款;
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本息,已連續逾期七期以上,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造成較大損失應列入此類貸款;
損失類貸款。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逾期本息仍無法全部收回,應列為損失類貸款。
第三十三條 對三期以下的逾期貸款應電話及時告知,四期以上要下發《催繳逾期貸款告知書》,逾期仍不償還貸款的下發《依法執行逾期貸款告知書》,如經過告知后拒絕還款義務或違約后不予糾正的,按與借款人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處置抵押物所得優先受償后,終止借款合同。
以上程序完成后要做好貸款催收情況的登記工作并將催繳回執存檔。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并且須以住房全值額 設定抵押。用購買來的二手房進行抵押的,貸款抵押額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房屋價值的70%計算。
設為抵押的房屋不得是已經設為抵押的抵押物。
第三十五條 已購買現房、二手房作抵押的房屋價值,參考房屋的區域房屋實際交易平均價格、房屋現狀、契稅收據。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確保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貸款尚未全部還清前,借款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三十七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解除設定的抵押權,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轉讓抵押物必須一次性還清剩余貸款本息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書面同意方可轉讓,借款合同終止。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書面同意的,借款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九條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因喪失還款能力或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等原因,可由相關當事人書面約定變更還款義務人,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后,由變更后的還款人承擔按期足額償還本息責任。
第四十條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書面承諾償還貸款,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貸款抵押物可以繼承,由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借款合同期限內,借款人、變更后的還款人、法定繼承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累計拖欠六個月以上貸款本息,抵押權人根據與借款人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承諾其不按時足額還款時同意單位代扣繳的,若借款人出現違背承諾的情形時,借款人所在單位應在借款人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償還貸款,直至還清貸款本息為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受托銀行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時間、金額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受托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任何單位、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自行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檢查和逾期清收的;
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遼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28日起實施。以前發布的《遼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