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幫助一個員工辦理了失業手續(就一個),當時她是辭職,雖然說失業保險繳費已經超過了一年,但是主動辭職是不符合領失業金的。

那么我為什么幫助她了呢?原因有這么幾個:
1、失業金不是公司支付,所以不會給公司造成損失;
2、該員辭職是因為她媽癱瘓了,姐妹離得遠,她打算照顧母親;
3、她丈夫之前也在我們單位,都是老員工,但因為和同事打架被開除了,在此之前,大家都很熟。
就因為這幾個原因,她找到我,表示希望我能協助她辦理失業時,我答應了,我交代她這事不能給其他職工說。當時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她是主動辭職 。
但是,防人之心不可無,為了避免她拿著這個假的解除合同證明要單位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特意把她的之前的辭職信、正式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單獨保存了。
但是我這種做法,是不值得推薦的,這里面也有風險。比如:
1、如果她把這事說出去了,其他人離職的同事也以此為由要求我協助辦理失業,那么是辦還是不辦?如果不辦,他們向公司領導投訴你怎么辦?或者在公司傳開了怎么辦?
2、協助不符合辦理失業的人員辦理失業,嚴重的說,這屬于騙保行為,是違法的。
所以說,不是說老板、人資的人員心狠,而是這事本身就是錯誤的,違法的。
如果公司管理規范或者想管理規范,那么這個問題肯定是不能協助處理的,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反規定(法律)的事情(比如辭職改成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自然不能去做。
所以這個事情,不管是在小公司還是大公司,盡量不要去做。不要抱怨別人不幫你,因為這事原本就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