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也在退休前面臨和你一樣的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實際收入繳納社保,但這種情況幾乎屬于普遍現象,并不是個別案例,所以維權的難度還是比較大的,
按照相關的制度規定,社保的繳費基數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單位繳費部分,是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來作為繳費基數;二是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職工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當本人的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來作為繳費基數,當本人實際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時,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來作為繳費基數,高出300%的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從上述規定的核心內容可以看出,總體原則是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來作為基本參照,設立了一個“保低限高”的原則。所謂保低,就是最低不能低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所謂限高,就是最高不能高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對于低于60%或是高于300%的部分,在實際操作中,每年新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公布以后,各地的社保部門都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公布每年社會保險繳費的上限和下限,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幫助參保的單位和個人知道自己的繳費指數是多少,同時對于無法參照實際工資的靈活就業人員知道按什么標準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就是這個由社會保險部門公布的標準被很多企業濫用,天然的認為,只要按照社保部門公布的標準繳納就是合法的。
按照社保法和社會保險征收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的繳費都是由各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如果按時足額按照單位申報的繳費總額繳納的,就屬于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如果低于單位申報的繳費總額,又沒有按時進行增減申報的,就不屬于按時足額繳納。只有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的,才會產生滯納金或是面臨罰款等的處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單位并沒有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總額進行申報,而是按照當地社保部門公布的繳費下限進行申報,這種操作辦法,雖然沒有受到當地社保部門的處罰,但實際上也不屬于足額繳納,而只有按照本人實際工資繳納,才屬于足額繳納。由于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處罰比較輕,起不到處罰的真正效果。
對于用人單位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造成的后果其實也是非常嚴重的,一是公司員工退休以后養老金處于最低的水平,與按照100%的繳納的人相比,個人賬戶養老金要低于40%,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部分由于是按照繳費基數的比例返還,每月醫療保險的返還也要少40%,住房公積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總計要減少80%,而這些損失由于在在崗時的工資中沒有反應出來,所以員工的重視程度不高,意識不到問題有多嚴重,危害有多高,只有我們這種經歷過的人,已經退休的人才會感受到問題的嚴重性。
那么單位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該如何維權呢?第一步還是要和公司協商解決,爭取公司能夠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現在國家已經采取了措施,從2019年1月開始,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部門征收,目前除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經由稅務部門征收以外,由于這兩年面臨經濟發展的不確定因素增多,對于企業是采取暫緩執行的方式。但只是暫緩,一旦經濟形勢好轉,今后還是要由稅務部門來征收;第二步就是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是社會保險征收部門舉報,要求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第三步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規定,提起勞動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在目前疫情還沒有結束,中小企業發展還比較困難,就業形勢還比較嚴峻形勢下,估計維權路漫漫,需要做好心理準備。
綜上所述,對于用人單位不按職工實際工資來繳納社保的,可采用和用人單位協商、向社保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