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產品本身并不存在違法性,因為保險產品的上市必須經過銀保監會(原為保監會)的審核通過,備案。
其次,保險合同是一份格式化的契約,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受到《合同法》與《保險法》的規范與保護。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必須受到《公司法》與《保險法》約束,接受銀保監會(原保監會)的監督與指導。
保險基本功能體現保險的機制,用收取保費的方法來分攤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經濟補償的目的,分為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兩項功能。
①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愿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
②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