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養老并軌改革僅僅實現制度模式并軌的條件下,在企退人員與機關事業退休人員之間,養老金差距不降反升,越拉越大的情況下,若繼續執行連續五年的“同步調整”政策,既定存在的客觀趨勢,只會不斷擴大,現在是需要審時度勢,因勢利導,果斷采取區別對待舉措的時候了。
在上述政策環境與養老待遇客觀矛盾的條件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怎么調整以及漲幅如何把控,這是具有政策示范作用的一次宣示與行動。因此,繼續執行2016年以來五年的“同步調整”辦法,比如統一調整范圍,調整對象,調整起至時間;繼續按照定額調整,掛鉤調整,以及適用傾斜調整的方法等,但是,在養老金調漲幅度上,可否區別對待,有所側重,適當向企退人員傾斜一些,這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從客觀實際出發的。
總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應該全國一盤棋,應該通盤考慮,慎重決策,應該實事求是,區別對待。這是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解決養老保險亊業發展不充分,不公平,是讓企退人員同在一片藍天下,共享改革發展穩定成果的題中應有之義。讓我們期待并有理由相信這一美好的愿望,一定能夠如愿以償,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