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后,二者的養老金就不會有較大的差距了嗎?不管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后,差距其實一直都是存在的。以前我們始終抱著幻想,希望通過養老保險度的改革,即通過雙軌制來實現企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差距的縮小。但改革的過程不是一蹉而就的,還需要一個漫長的,不斷深化的過程。
在2014年之前,我國實際上是實行的兩種不同的退休制度。一種是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就是要通過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而且養老金的計算是和繳費基數、繳費年限,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緊密掛鉤的,繳費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但我國社會是一部高速運轉的大機器,每個零部件的功能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各個主體由于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基數不一樣的,工作的性質不一樣,所處的行業不一樣,所有制形式不一樣,在企業之間養老金同樣存在比較大差距。當然差距并不是制度的原因,首先在制度層面上是平等,大家都是通過繳納養老保險來享受退休待遇。
但在國有企業,由于企業的老板是國有資本,實際控制人是政府委派的經營管理人員,這些經營管理人員的身份,其實大多數都是屬于國家干部,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處理員工和企業的關系,依法為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所以國有企業的職工退休后,和并軌以后的同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比,養老金的差別并不是很大。
差別比較傲大的還是在民營企業工作的群體。雖然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執行的法律主體都是一樣的,但職工的意識不一樣,民營企業的經營者認識也不一樣,導致民營企業在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變了樣,員工權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比如員工的就業環境不穩定,導致頻繁跳槽,跳槽的結果就是社會保險斷繳;老板隨意降低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導致員工社保的繳費基數普遍低于本人的實際工資,導致繳費基數偏低,繳費年限比較短,所以退休后的養老金不但與事業單位相比比較低,就是與同樣屬于企業的國有企業相比也是比較低的。
事業單位過去是不用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工齡的比例計發養老金,這就是過去的老制度。這種制度與企業職工要繳納養老保險相比才能辦理退休,這就是大家所稱的雙軌制。大家也把養老金差距的誘因歸罪于雙軌制,認為只要將雙軌制變為單軌制,養老金的差距就會縮小,但這種認識顯然是非常幼稚的。機關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以后,在繳納養老保險之前,大幅度提高了工資待遇,以確保在每月扣除社保費用以后本人的生活不會受到影響。
但從最近幾年退休的事業工作人員的養老金來看,雙規變單軌以后,養老金的差距更大,不但事業和企業相比差距拉大,事業單位中退休老人和中人的差距也在拉大。但不管怎么說,畢竟改革已經實施了,改革也還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改革的目的也不是要使每一個人的養老金都一樣,也不是為了降低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而是要建立一套既有效率,又兼顧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這種體系仍然體現的是勞動分配,按照貢獻大小來確定個人的待遇。
綜上所述,我作為企業退休人員,雖然我的養老金與哪些從事業單位退休的老同學、老戰友相比差距也是比較大的,但是首先我們要認為差距的存在,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對于不合理的因素還需要不斷去改革,去完善,差距的逐步縮小這是未來的目標,同時也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艱巨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