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人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而最近網上一個話題特別火,那就是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離婚,養老金是否會面臨分割?如果分割又是怎么分割的呢?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養老金到底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可能在大多數人的眼中,養老金是屬于自己的,保命錢也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才對。但事實是養老金并非你的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只要是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所有的經營性,工資性,勞務性和財產性的收入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養老金也是來自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金的繳費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應當進行分割。
了解養老金的朋友們都知道,養老保險基金是有兩部分組成的,一個是個人賬戶,另外一個是統籌賬戶。而統籌賬戶內部分呢是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標準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的補貼共同構成的。所以統籌賬戶這部分不存在財產一說,因為這東西就像我們納稅一樣,因此不存在分割的問題。所以如果在退休之后兩個老人想要離婚,分割的養老金主要也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因為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代繳的,所以我們個人繳納的這一部分實際上就是我們工資的一部分。而這一部分是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的。
當然有人會問,養老金退休之后是每個月按時打到賬戶上來的。這應當如何分割才更科學,才能夠拿到這筆錢呢?這種呢我們要分情況討論,第一種情況是離婚時雙方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那么這種情況只需要按月領取養老金時平分即可,也就是說領取養老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差款就可以。比如說李大爺和王大媽在退休之后離婚了,李大爺的退休金是3000,王大媽的退休金是5000。
那么兩個人合在一起的退休金就是8000,平均到每個人的身上就是四4000塊錢,所以王大媽在退休之后應該將每個月領取的5000元拿出1000給李大爺。還有一種情況呢是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有一方或者是兩方都沒有退休,這種情況是不支持養老金的分割的。但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這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主張分割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當中的個人部分的。一般來說呢都是在離婚的時候直接給對方進行貨幣補償。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發生,所以還是建議大家有問題多解決,多溝通。不得已,最后再提離婚,畢竟這是最后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