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及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是銀行為了控制風險而提出的要求,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借款人必須這么做。
不但如此,銀行這種要求法人及股東提供連帶責任的做法,有違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初衷,應該予以限制使用。有限責任公司之所以說“有限責任”,就是說當公司資產無力償還債務時,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銀行要求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相當于要求股東放棄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如果所有債權人都這么做,也就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公司形式毫無存在的必要。
銀行之所以敢于要求股東這么做,表面上看起來是為了控制風險,防止股東把公司資產轉為個人財產,其實質還是因為銀行的壟斷地位。銀行貸款給有限公司,本身就應當明了有限責任的意義,如果你發現股東有轉移資產行為,完全可以不貸款,因此這個風險本來就包含在你貸款利率里——換句話說,貸款利率里已經含有對有限公司貸款的風險補償。現在另外要求股東提供擔保,你又沒有下降利率,那就可以說是霸王條款。所以,壟斷是關鍵,其他債權人就不敢這么對有限公司股東提這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