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但是這個規定到底是哪個文件規定的呢?
一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項規定:
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但是,在2015年為了規范民間借貸利率、打擊高利貸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高利貸行為又作了新的規定,這個規定已經遠遠不是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而是大家都知道和明白的24%的高利貸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目前已經不是“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而是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不能超過24%,超過36%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