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20萬元,月利息為5%,借款期限三個月,當日李某將20萬元款項轉賬支付給張某。后張某未按期還款,李某持上述借條起訴張某還款。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李某借款20萬元,但對李某要求的5%的月利息不予支持。
南山律師:對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于“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于“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使債務人已經支付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家強制之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也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