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題主無論是否放棄繼承權,都不必須“自己掏腰包”償還父親的欠貸,對題主也沒什么其他影響。前提是,題主并未從父親的這筆欠款中受益。
現在早已不存在“父債子還”的說法,在法律上也不予以支持——當欠款人去世、關于欠款的償還,有關法律規定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換句話說:
如果題主放棄繼承權,就不需要承擔父親生前的債務。
如果題主不放棄繼承權,那么,題主需要承擔債務份額。這個份額,是以可繼承的父親遺產份額為限。換句話說,即便題主不放棄繼承,充其量也是用繼承份額全部抵債,不足部分,題主不強制承擔。
本就是依法辦事,不存在對題主產生其他什么影響的問題。
在這里,不會為題主給出其他建議,僅從法律規定上做一個提示——畢竟,要視自己的能力而行——因為題主父親是有遺產的,可用于償還債務,不會存在什么“坑”銀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