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從法理上講,假如你真不給,你朋友即便是到法院去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0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換句話說,即便你朋友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第二,從情理上講,你朋友能拿出20萬給你那么久,占用了快四年,他損失至少是五年定期存款利息,暫且按照每年五個點計算,找你要四萬真的是不多,也真的該給,你去看看現在融資成本有多高。
第三,到底該不該給,總體建議還是要給,給多給少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第一種情況,當時確實沒有約定,并且你提出來要給利息,但是你朋友當時跟你關系好過現在并且一口說道不用不用,那現在回過頭要給,要的也不過分,如果你手頭緊張,商量下,看看能不能給三萬或者兩萬。第二種情況,沒有確定,雙方也沒有提利息的事,我覺得可能是你朋友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提出來,以為你是懂事之人,但從你現在的表現看,確實有點不懂事,現在人家家里人可能有意見,提出要利息完全正當!建議再難也要給,再請人家吃頓大餐。第三種情況,你曾經也不計代價幫助過這個朋友,付出過很多,如果這種情況,你跟他當面鑼對面鼓掰扯一下,如果大度一點,摔點錢不在來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