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居住權和所有權之間具有相對獨立性,所以,確實會產生題主提到的這種可能:買了房子,發現這套房子還有個居住權,別人還能在房子里住,肯定會讓人很糟心。
如果從“理論”上回答題主問題,買二手房“避雷”的方式,就是一定要親自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清楚,房子有沒有辦理過居住權登記。
如果從“敷衍”角度回答題主問題,只能說:再等等,看看有沒有關于居住權的配套司法解釋。
先說說居住權的概念
居住權和所有權屬于不同的權利類型: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過規定上的對比可以看出:房屋所有權人,跟房屋居住權人,完全不是一回事。沒有產權,一樣有可能有居住權。
所以,就產生了題主的疑問:萬一買了一套二手房,發現里面還有個能合法居住的“外人”,怎么辦?
從理論上,如何“避雷”?
那么,作為買家來講,如何知道這套房是不是設置了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當買家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要經由不動產登記中心。而居住權,是必須要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之后才算設立——因此,從理論上,購房的時候,買家是能夠獲取這套房子是否存在居住權信息的。
注意,上面用了個詞語:“從理論上”。客觀講,《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還是原則性偏多,現實操作中肯定出現多種情況。
所以,也如開篇敷衍的結論,只能說:再看看后續是不是會出臺關于居住權的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