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市級、海淀區、朝陽區)
(一)適用條件:
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
(二)優惠政策:
1.合伙制股權基金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2.合伙制股權基金的合伙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伙制股權基金代扣代繳。
3.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4.合伙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5.合伙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征收營業稅:(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二)股權轉讓。
6.高管獎勵:給予股權基金有關人員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依據:
1.《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自2009年1月19日起實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等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意見部分內容調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號,自2009年4月15日起實施)。
北京—海淀
1.適用條件:股權投資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僅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且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股權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