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件總計被罰20.63億元,廣發銀行被罰7.2億,郵儲銀行被罰5.2億元,恒豐銀行被罰1.7億,另涉及股權激勵計劃,興業銀行被罰3.6億,濱海農商行被罰1.6億,東北地區農商行集體中招。
經過一年的時間,由“僑興債”違約引發的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件,銀監會對其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已基本結束。
12月29日,銀監會公告,繼公開案發機構和通道機構的查處情況后,銀監會又依法對涉及該案的13家出資機構作出了行政處罰。包括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恒豐銀行、興業銀行鄭州分行、興業銀行青島分行、天津濱海農商銀行、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吉林環城農村商業銀行、吉林舒蘭農村商業銀行、吉林永吉農村商業銀行、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吉林公主嶺農村商業銀行、吉林乾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罰沒金額合計13.41億元。
加上此前對廣發銀行7.22億元天價罰單,總計20.63億元處罰細節曝光。
郵儲銀行被罰5.2億元
北京銀監局認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投資活動,業務管理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責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正,對其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60069534.24元,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業務管理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給予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合計520639068.48元。
恒豐銀行被罰1.7億
涉及股權激勵計劃
銀監會對恒豐銀行沒收違法所得7566.106815萬元,并處1倍罰款7566.106815萬元,對其他違規行為罰款1560萬元,罰沒合計16692.21363萬元。并對五名改行人士處以罰款、警告不等處罰。
恒豐銀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一)未經銀監會批準違規開展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二)未經銀監會批準違規實施2015年配股工作;(三)安排企業代內部員工間接持有銀行股份;(四)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期間,員工自持部分和股權池部分的入股資金均為非自有資金;(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未報銀監會批準;(六)變更持有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股東未向銀監會報告;(七)部分高管違規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八)董監事薪酬事項未經股東大會決定;(九)未按規定披露高管人員薪酬信息;(十)提供虛假統計報表;(十一)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余額超比例;(十二)未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信息;(十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超過監管規定比例;(十四)通過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方式,非真實轉讓多家分行不良信貸資產;(十五)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投資活動;(十六)內控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十七)違規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出具擔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