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百善孝為先。但父母應盡父母職責養育子女。倘若像惡魔一樣,到老時也得不到子女講解,更別說養老了!
【回顧事件】
這件事發生在上海長寧區,王先生(父親)今年年逾九旬,失去了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所以要求自己的小兒子和小女兒(當事人)每月支付贍養費。
本身這屬于一個父親的合法請求,但是最終法院只支持了小兒子的贍養費,卻駁回了王先生要求小女兒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原因居然是王先生曾在小女兒12-21歲之間多次對其實施猥褻、奸污,導致小女兒離家出走,并且造成了較大的心理上和身體上的傷害。
【法律解析】
1.子女贍養父母屬于法定義務
《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益保障法》規定,子女需要承擔父母的贍養義務,必要時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撫養費。
2.要求小女兒支付撫養費被駁回的原因
(1)小女兒考慮到自己曾經遭受的傷害;
(2)目前的身體狀況與經濟能力等。
由于考慮到小女兒自身身體狀況(長期治療)、經濟能力(未婚、每月僅有不到3000元養老金),本身就屬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其次是王先生曾對小女兒有嚴重的犯罪行為(長達9年的猥褻、奸污)。
所以雖然贍養父母是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但是像這樣的父親,不論是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不會支持其要求小女兒支付贍養費的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