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公司法》有一條劃時代意義的條款: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這也就是民間所說的0元可以開公司,這條法律促進了創業企業的的發展,新登記公司成倍增長,極大地激發了市場的活力。但是認繳制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01未實繳股東權利: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實繳
假設一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認繳500萬元實繳0元,乙認繳500萬元實繳500萬元。甲一分錢未出就占有了公司50%的股份。公司經過長期運行發展良好,年終紅利100萬元,那這時候甲是否有權利分得50萬元紅利呢?
讓我們記住民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為允許。只要甲乙約定,哪怕未出一分錢的甲分得100%的紅利也是可以的,法律賦予了他們自主約定的權利。但是如果沒約定的情況下呢?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02未實繳股權的轉讓
還是上面的案例,現甲作價700萬元轉讓自己50%股權給丙。丙支付了700萬元轉讓款給甲,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個時候甲已經和公司沒有任何聯系,但是甲認繳的500萬元自始至終沒有繳納。那這時候繳納500萬元的義務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還是不違反法律自由約定的基本原則,甲丙當然可以約定由誰來實繳。但是如果甲丙對此未做約定,丙不知道甲未實繳,根據《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的規定:“訂立合同時轉讓方隱瞞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事實的,受讓方可以請求撤銷合同。”則甲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如果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則和甲一起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出資最終義務人仍然是甲,如果丙承擔出資義務后,有權利向甲追償。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