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不能了!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一、個人民事行為能力受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個人或企業因違法被處罰
1、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或正在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2、因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3、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其他情形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3、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的,比如說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軍人等。
4、個人所在單位不允許。
5、公司章程未有特別限制。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之一。
收到強制執行措施的人,屬于《公司法》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之一。題主所述的法人代表因欠薪被刑拘,取保候審,已不能繼續擔任法人代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