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關鍵問題不在于“準確無誤”,而在于題主定義的“家人”范圍指什么。
按照我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人去世之后,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都會由繼承人繼承。這個繼承人,一般都是“家人”——指的是有親屬關系的人——但是,不能保證一定“準確無誤”地給到該給的、或者想給的家人。
先說說可能涉及到的“家人”范圍
法定繼承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如下幾類“家人”的情況:
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個范圍中,“家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此外,如果子女過世、子女配偶代替去世子女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也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這個范圍中,“家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
第一順序代位繼承人。前提條件是子女先于父輩去世。這時候,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即孫輩法定繼承祖輩的遺產。
第二順序代位繼承人。前提條件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作為去世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有過世的,那么過世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外甥等可以代位繼承。
這里還不包括諸如轉繼承之類的(會把繼承人范圍拉的更寬)、對去世人生前盡到扶養義務的外人等的情形。
因此,從法定繼承角度,可能涉及到的“家人”范圍,基本上把近的、遠的、上輩的、平輩的、小輩的都涵蓋全了。當然,具體到誰能繼承,是有觸發條件的。
之所以說這么多,是要表達一個核心意思:
法定繼承情況下,準不準確,不以去世人的意志為轉移,是按照“教條”、也只能按照“教條”來執行。
能解決“準確無誤”的手段
如果突然離世、沒有提前做出任何安排,不敢保證一定能做到準確無誤。能做到準確無誤,有兩種手段:一種是遺囑,一種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
提前做好安排、訂立一份合法有效遺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把個人財產指定好繼承人。
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中可以任意指定繼承人,不管是自己的親屬還是非親屬、不管是個人還是機構。一旦指定了,其他人就沒有繼承權,所以:“準確無誤”。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級更高,還要先于遺囑。
但是遺贈扶養協議有特定的適用對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提前與繼承人之外的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那么,財產將由受遺贈人“準確無誤”獲得。
如果去世人生前未做出上述安排,還有一種不是辦法的辦法:只能靠繼承人之間的相互協商。這時候,“準不準”,就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