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強險,后商業險,不夠自己掏。
對于什么險先賠,怎么賠,往些年打官司不少。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了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里面就明文規定:
如果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為賠償而引發官司的,人民法院判決時候哦,應該按照這些規則來判決賠償。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強險賠后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償;
(三)若交強險和三者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也就是肇事者自己補上差額。
前面是打官司時候,法院判決賠償的依據。
而在實際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大都也是先賠交強險,再賠三者險,不夠的雙方自己解決不再和保險公司有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