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保險公司摳字眼,而是很多人對重疾險存在誤解了,同時也表明保險行業在制定理賠條款時存在不足。
不少人以為重疾險是確診即付,其實這是片面的,重疾賠付主要分三種:確診即付、治療后賠付、病情達到一定程度后才賠付。
多多特意去看了這則新聞,做個小還原:
2018年2月,厲先生被確診為慢性腎臟病5期,需要長期維持血液透析治療。不幸的是,在做第三次血液透析后出現心臟呼吸停,經搶救無效死亡。
厲先生生前,其所在單位為職工投保了每人15萬元的團體重疾險,妻兒便以厲先生患終末期腎病、慢性腎功能不全合并心衰,肺部感染身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疾情形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然而,保險公司審查后發現,厲先生做血液透析的時間很短,沒有達到90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觸發條件,因此拒絕賠付保險金。
法院判定厲先生所患的終末期腎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疾險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有限公司給付厲先生妻兒保險金15萬。
而這次理賠的糾結點是終末期腎病是否該獲得賠付。終末期腎病屬于重疾,賠付條件是“病情達到一定程度或治療后賠付”,而業內合同約定基本一致,如下
如果確診后血液透析未達90天,按合同來執行的話,是不可能獲得理賠的。這樣的制定會被認為不人性化,但我們轉換一下角度,從保險公司的立場去看待問題,該疾病賠付并非該保險公司故意刁難,而是基于行業共識。
不過這樣的條款確實存在不足,或者說還有改善的空間,法院在判決此案的時候就做了很好的解釋:法院認為該條款是對終末期腎病嚴重程度的限定,根據醫院所提供的材料證明,厲先生需要長期維持性血液透析治療,之所以未達到90天,不是因為不需要持續進行規律性透析治療,而是因為在透析過程中死亡。如果厲先生沒有死亡,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償。
換句話說,保險行業應該完善一下條款規定,把死亡因素也考慮到有時間限制的條款中,避免日后再有此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