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約定社會保險由勞動者自己繳納,是否有效?很明顯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么只要勞動者和企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后,那么就應該主動的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企業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說不為員工交納社保的行為,那么很明顯是一種違法行為。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一定要嚴格的根據勞動合同關系的存續時間來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的待遇。當然員工自行主動放棄社保的交費,那么對于我們員工來講也是不合適的。那首先繳納社保對于我們個人來講,今后可以獲得一份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那么這個養老金的待遇是跟我們的累計社保的繳費年限所掛鉤的。所以說你的累計繳費年限越長,那么今后才可以獲得一個更高養老金的待遇。那么我們作為員工也不應該主動的放棄自己社保的繳納,當然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更應該主動的為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