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主要是針對過去一些勞動者因工受傷,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相互推諉甚至注銷,導致職工求訴無門的情況。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醫療保險身上,尤其是車禍出現第三者責任的時候,有的人沒有繳納車輛的保險,然后就開始推諉,走法律程序又非常慢,正常醫療保險又不能報銷。
所以,對于社會反響比較大的這兩種情況,國家適時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規定。
專門針對工傷保險待遇,如果遇到以下四類情況,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第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登記備案的。以前的時候,單位沒了,也就代表責任主體沒了,職工的利益就掉坑里了,這樣怎么辦?由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社保部門的責任;理論上職工享受不到工傷待遇也是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履行失職導致。所以,相關部門應當把責任承擔起來。因此,企業注銷后相關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第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社保部門承擔起相應責任之后,相應的賠償義務就轉嫁給社保基金,社保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政府部門討要相應墊付的工傷待遇,就把工傷人員解脫出來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償還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償還所欠數額。
第三,經仲裁、訴訟后仍然不能獲得工傷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第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正常的認定程序,不需要職工舉證。只要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就可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職工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所以,說一般最長只有八個工作日,這樣一般也不會耽擱工傷職工的治療。
為了約束用人單位,人社部征求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中明確規定,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償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條例待遇的,將會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
不過相應的條例應當經過立法程序,才能推出實施。隨著我們國家信用體系的建設,這一方面的監管會越來越嚴格。
工傷保險實際上繳費標準非常低一般每月也就幾十元,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