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可以的。很多人可能很吃驚,明明是我自己的錢,單位沒有交社保,難道不能要回來嗎?確實不可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職工承擔個人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承擔單位繳費基數的16%。注意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總和,不一定等于單位繳費基數。有的地方單位繳費基數,是按照企業的工資總額確定的。
也就是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也是職工本人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險法賦予企業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社保個人部分的權力。因此,為職工繳納社保就轉變成了企業的義務。
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這就是企業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而用人單位扣繳的職工個人部分社會保險費,屬于單位正常履行權力,合法合規。所以,職工是要不回來的。
但是,職工可以通過勞動維權,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這可能是職工唯一能做的了。
最后,由于職工沒有按時繳納社保不是職工的責任,這種情況下需要承擔的晚繳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轉移至勞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