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保險是一個逆選擇很嚴重的產品。簡單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希望把產品賣給健康的人,但健康的人意識不到風險,不太愿意購買;而身有疾病或略有不適的人想要主動購買,可此時保險公司因為風險因素卻又不想賣了。
對于消費者來說,健康時買保險保費便宜,核保還容易,當然是最好的,但要是萬一沒趕上趟,卻趕上了疾病,難道就真的沒有機會買保險了嗎?
當然不是的!其實,帶病也是可以買保險的,但是有條件:得如實告知!
先來說說如實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人身險的時候,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告知形式就是填寫保單中的健康調查問卷),讓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承保決定。
在實際案例中,有許多人因患病后擔心自己無法買保險,然后向保險公司隱瞞病情投保,不遵循如實告知義務,結果不僅沒有享受到保險保障,反而會得不償失。因為《保險法》中有規定,投保人如果不如實告知,將會承擔巨大的損失。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分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兩種。如屬于故意的情形,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二、如屬于重大過失的情形,若未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在這里我們還要說一個概念,叫不可抗辯期,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兩年的不可抗辯期是《保險法》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保人的權益,但這并不是鼓勵投保人帶病投保,而且保險公司為此也做出了相應的限制。比如重大疾病保險,就規定必須是合同生效后的首次患病才符合賠付條件。因此,即便隱瞞疾病投保,并過了兩年的不可抗辯期,但因為不是首次患病,保險公司一樣會拒絕賠償。
如實告知之后,帶病就能投保了嗎?
投保人在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之后,能否投保還要看保險公司的核定,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的健康狀況作出如下幾種承保決定:
1、正常承保
告知的事項對投保的影響不大,保險公司會給出正常投保的結論。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加費承保
已有病史增加了以后罹患重疾的風險,需要用比普通人高的費率進行承保,這種情況也是幸運的,因為如果將來出險,保險公司依然沒有拒賠的理由。
3、責任免除
某一部位或器官罹患重疾的風險很大,不過其他的臟器還好,這時通常給出除外承保的結果。也就是說,除外的器官或部分發生重疾,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部位的疾病出險是可以正常獲得理賠的。
4、延期承保
目前健康狀況不明,需要一定時間觀察,待明確診斷后才能決定是否承保。
5、拒絕承保
保險公司在核實了提交的資料后發現風險超過了公司的承受范圍,這時就會拒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