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即便干一樣的活,他們的工資待遇也是完全不一樣的,這里不是退休不一樣,而是工資待遇不一樣。退休后的養老金主要看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所以本質上的不同是因為身份的不同導致的工資福利不同進而影響了退休后的養老金。
現在使用勞務派遣的主力軍是國企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民企和外企使用的數量非常有限,所以說,即便那么多人都在議論勞務派遣制度的缺陷,短期內也不會有什么改變,別忘了它是為誰服務的。
勞務派遣制度是勞動合同法確定的一種用工制度,無疑,勞動合同法將它美化并且合法化了。勞動合同法是怎么美化勞務派遣的呢?我摘抄幾句,大家一起開開眼。
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3、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除了勞動合同法外,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又進一步美化:
1、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2、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好了,多了我就不去寫了,就這幾條,有多少用工單位和勞務公司做到了?
勞務派遣制度是一種新的不平等制度,制造了很多矛盾,讓很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表面上看是勞務公司的不規范導致的,其本質還是勞務派遣制度給他們提供了制度上的“空子”。
什么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就是一些借口,難道他們就不能直接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期限可短可長,工資待遇可高可低,但是你得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而不是把人分為兩類,一類正式工,一類派遣工(俗稱臨時工)。
強烈呼吁修改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務派遣制度,誰用人,誰就直簽勞動合同,按統一規則對待職工(這里說的是規則而不是說所有人待遇一模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