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無法享受退休制度的,也就無法領取退休金,不過養老金還是有的。
關于退休制度,實際上當時實施的范圍既不包括農民,也不包括城鎮無業、失業人員。過去的退休金都是對于符合相應工齡和年齡的工人按月發放,相應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國家承擔。
過去我們是城鄉二元結構體系,農民是不能夠在城鎮就業的,而且我們還有嚴格的戶籍制度,后來還發展出了相應的票證制度,光有錢一樣買不到商品。
農民沒有用人單位,也談不上發放退休金待遇。不過,國家為了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是通過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方式,組織農民形成一個個集體進行互助合作。1956年,國家出臺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里面明確規定了對老幼病殘的照顧政策。
畢竟由于農民的收入水平和城鎮職工差距很大,不可能一下子拉平,而且還有城鎮無業人員這種特殊群體。過去我們實踐了很多年,一直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就業市場的放開,越來越多的農民可以到城里去就業,各種形式的就業主體開始出現。導致國有企業收益相對下降,倒逼著推動了國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1986年,我國實施勞動合同制,對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實施退休養老制度,繳納養老保險,未來享受養老金。1991年全面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的職工其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其他人由于無法享受退休待遇,也沒有連續工齡,就沒有視同繳費這一說。在這個時候,養老保險制度還只是國有企業職工的待遇。
1995年,勞動法實施后,才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職工、外資企業職工全部納入了養老保險制度。這些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參保繳費開始計算。
農民養老制度,是通過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耕地分配給個人,由家庭實施自主經營、自主養老。不過,農民在改革開放以后也可以在工廠就業,繳納養老保險,退休也能享受養老金。這是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公平。
為了實現養老保障的全覆蓋,2009年國家建立了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實施以前已經年滿60歲的老人,可以不用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這過去從來沒有過的福利制度,也算是對過去為我國奉獻了大半輩子的老農民的一種福利吧。
2014年國家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建立了城鄉戶籍制度,消除了農村和城鎮戶口的差異。當年國家建立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依然是一種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制度。最低可以按照100元檔次繳費,而且低保群眾由國家代繳,確保實現養老保障的全覆蓋。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全額保障的方式,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萬一領取不完可以繼承,不會虧本。
就目前來看,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所有勞動主體,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領取養老金。但是也不可否認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未來國家也會不斷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相信會在相對公平基礎上逐漸提高老人們的退休待遇,讓所有的老人都有一份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