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起訴要求補償損失嗎?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主要是指單位雖然按照規定按時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沒有按照社保法規定的繳費基數足額繳納,或是降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的情形,這種情況當然是可以起訴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社保法對于繳費基數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從各個地方的規定來看,基本上都是參照社保法的規定,制定本地的實施條例。按照各地實施條例的規定,單位繳費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當本人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當本人實際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時,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高出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又稱為繳費指數工資,為了便于計算繳費指數工資,每年當地的社保部門都要公布計算繳費指數工資的基數,這個繳費指數工資的基數,就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是作為繳費指數工資的基數。比如當年公布的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如果職工的工資低于每月6000元的60%,那就要按照每月6000元的60%作為繳費基數,也就是每月按照3600元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指數工資也就是3600元,繳費指數為60%。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將計算繳費指數工資的繳費基數作為職工的繳費基數,而且是按照60%作為繳費指數工資,這實際上是對國家公布繳費基數標準的一種誤讀,這種做法表面上看,公司是為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而且全公司不管工資高低,都是同一個標準,這就是典型的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我們公司在2018年之前也是按照這種方式為員工繳納的養老保險,一直到2019年新任董事長到崗才得到徹底糾正,但是在這之前已經影響了一大批人,包括我自己在內都是受害者。
對于公司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情況,如果要起訴用人單位補償損失,目前這方面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但是我們公司原來出去的一個員工,如果按照當時我們公司繳納的標準來辦理退休,每月養老金只有2000多元,于是它不斷地上訪,起訴,和公司打了六年的官司,最后終于贏得了訴訟,公司只好按照她本人在公司工作時的實際工資為其補繳社保,最后計算下來每月養老金6000多元,比原來的養老金高出將近三倍。
對于養老保險沒有足額繳納的問題,由于涉及的面比較寬,這有公司的問題,還有監管部門的問題。問題解決的最佳時間還是在職時。如果在職時發現公司沒有按照本人實際工資繳納的社保的,通過到社保部門舉報投訴,或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等,都比較容易解決,因為作為在崗職工不受時效性的約束。但如果是退休后認為養老金低了,是由于當時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造成的,如果超過兩年的時效性,這個官司也是很難打贏的。
作為在崗職工,如果公司沒有足額繳納的,只要公司愿意,社保部門介入,問題都很容易解決,而且補繳起來也比較方便。當然現在社保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在只要發現公司不按固定足額繳納,稅務部門的處罰力度更大一些。但對于過去發生的歷史遺留問題,要起訴公司賠償損失也是可以的,但要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費大量的精力,證據收集的難度也比較大。就像我說的那位同事,花了六年的時間,所以需要仔細衡量自己是否有這個決心和毅力。
綜上所述,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起訴單位要求補償損失,我認為當然是可以的,但還要考慮時效性的問題,如果在時效性的范圍之內,有充分的證據這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如果已經退休了幾年,時效性可能就已經過了,這時再去起訴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