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工齡以上員工,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賠償金?對于是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支付經濟賠償金,這雖然只有一個字只差,但是支付的金額相差了一倍。但哪些情形下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哪些情形下是支付經濟賠償金,判斷的依據只有一條,那就是是看用人單位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場中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都是正常行為,也是勞動合同法允許的。但是對于經濟補償的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情形辭職的,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甚至可以主張經濟賠償;凡是用人單位助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要給予經濟補償,其中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那么對于在公司工作10年的員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是給予經濟補償還是經濟賠償呢?說句老實話這個標準是很難把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那么八十七條是怎么規定呢?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么在企業工作滿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大部分人基本上都是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解釋,就是沒有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固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的,在單位工作也不再定期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大優勢;但并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就是鐵飯碗,就可以高枕無憂在單位混日子,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了,或者解除了勞動合同就會給予經濟賠償,其實這些理解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錯誤的。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簽訂了較長期限勞動合同的人,當然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保護措施,比如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就將簽訂了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納入優先留用的人員之中。
那么在工齡滿10年的員工,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是不是就一定要給予經濟賠償呢?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屬于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只能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這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僅僅以工齡滿10年作為理由這是得不到支持的;但即使是工齡沒有滿10年,但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能拿出證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那么是完全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的。
綜上所述,對于工齡滿10年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僅僅依據10年的工齡這個條件這是得不到支持的。判斷是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看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違法,違法的標準包括了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是適用的條款是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等,都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