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目前國家對于高息誘騙投資保持著高壓的打擊態勢。其實針對不同的放款方式,有著不同的法律認定。
1.非法集資詐騙罪。犯罪主體針對不特定多數人,虛構債權或投資項目,吸收高息存款后,沒有用于任何向投資人承諾的項目投資。將資金全部據為己有,進行揮霍、團伙分贓、個人投資。這個就是快鹿案、中晉資產案,前不久的判決充分體現這種犯罪認定。
2018年9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國太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太集團)、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資詐騙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國太集團罰金3億元;判處徐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陳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目前爆雷的大多數網貸平臺,其抓獲的老板和相關人員將來會以此罪名來起訴。這些案件特點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有真實的投資項目和債權,但是其沒有取得金融相關資質,不能從事存款和貸款業務。
3.民間借貸民事糾紛。沒有欺騙債權人,以高息借款的個人。如果其沒有詐騙情節,不構成犯罪,這是債權債務糾紛,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法院的判決也只會承認,本金及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的利息。一般都已借條借款形式出現。現在大部分民間借貸都以這個形式出現。
4.這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就是職業放貸人。一方面以承諾一定利率來吸收存款,一方面又以高息借出去。在這方面,有可能吸收借款的行為構成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放款行為只是民間借貸糾紛。當然如果職業放貸人涉及到暴力催收,那就進入到打黑除惡的對象了。
當然這其中還有很多具體情況,法院和公安會依據不同情節來予以認定違規或者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