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這個問題,我想從銀行貸款催收和繼承法有關規定的專業角度予以解答,盡量避免個人情緒化。
首先,根據“擔保法”規定,個人擔保分為一般保證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它們對擔保人責任認定是有很大區別的。
通俗的說,一般保證擔保的實施,是必須在主債務人(借款)無法償還債務時,才由擔保人償還擔保部分債務。換句話說,如果主債務人仍然有償還能力,擔保人是無需承擔償還責任的。因此,如果擔保人(父親)當時簽訂的是一般保證貸款合同,而主債務人仍然有能力償還債務時,銀行應當追究主債務人責任,而不是擔保人責任,同時擔保人也具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償還義務。
當然,銀行為了以后催收方便,一般要求簽訂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合同,這種情況下,當借款到期時,銀行就可以根據各自償還能力的強弱,或者按照成本最低原則,任意指定還款人,可以是主債務人,也可以是擔保人,這都是合法的,法院也是支持的。
回到正題,父親去世,銀行找我還錢,我該還嗎?說句大白話,銀行找你還錢并不是認定你就是債務人,必須還款,而是沖著你父親的遺產而來的,因為父親名下財產是債務履行的主要來源。
按照民法典規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一方去世或無法償還債務時,另一方有義務償還。當然,在現實中也許存在無配偶,或配偶無法履行義務情況,就會牽扯到子女,說到底還是涉及到死者名下遺產繼承問題,因為民法通則中規定,死者名下財產應該優先償還債務,剩余部分才能分配繼承。
因此,銀行找到子女償還債務,實際上有兩層意思,一是告知有這筆家庭債務,希望家屬想辦法償還;另一層意思就是,如果子女拒絕償還,那么就會走法律訴訟程序,凍結、查封,直至通過法拍形式處置死者名下財產,以收回欠款。
所以,如果子女要想保全遺產或取得相應繼承權,那就必須努力還錢。相反,如果遺產資不抵債,或者子女放棄繼承權的,那子女就可以完全不用理會,或者直接拒絕還款,任由銀行處置遺產得了,一拍兩散,不用過多的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