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債不爛”是錯誤的,“父債子還”也是錯誤的。人死后,外面欠的債,可以起訴他的繼承人。
按照我國民事法律和《繼承法》的規定,債務人在生前借的債,死亡后應當由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這里有兩層意思:
一、死者生前借的債務應當用死者的遺產來償還。如果死者沒有遺產或者是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那么就不再償還,債權人自認倒霉。
二、由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來償還。如果沒有遺產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那么就不能要求繼承人償還了。最好的方式是對死者的遺產進行拍賣,以抵償債務。
所以說民間借貸是有一定風險的,債權人為了保險起見,在借錢的時候一定要讓債務人找一個擔保人或者是用等值的財產做抵押。這樣才不至于以后發生什么事情后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