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非常肯定地說,這個錢指定是不用還的。一般我們都會認為:“人死債不消,負債子償,夫債妻償。”所以,當債務人死后,大多數債主都會把債務人所欠債務歸結到其子女和配偶身上。
一般來說,我們所接受的社會共識就是債主死了,則應該由他的至親來替他償還債務。但是,這種觀點其實是不完善的。
如果,債務人在死后,其名下留有遺產,或者實際有價值的物資。那么,他生前所欠的債務則應該通過清算他的這些遺產來進行抵債。
當然,有時候也會出現起名下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情況,這時候作為在權人來說,是沒有權利要求其親人進行債務償還的,除非他的親人愿意主動承擔債務人生前所欠債務。
很多人可能會把親人不愿意償還欠款的行為看作是“老賴”。但是,我們必須認清一點:我們在借給他錢的時候,其實就應該承擔債務人死亡而無法還錢的風險。
畢竟,我們借錢給他的時候可能是出于高利息,也可能是出于人情。但是,我們還是有所圖的,總不可能我們無緣無故就借給一個人錢吧。
特殊情況如何處理;而在這個問題描述中則是非常特殊的一種情況但是:沒有任何遺產,也沒有子女和配偶,并且信用卡透支的錢也已經通過dubo揮霍一空。
當遇到這種情況時,那只能是銀行自認倒霉了。說現實一點,債務人已經死了,什么也沒有留下,你根本找不到要錢的人,那還怎么還。
而這個風險,也是銀行在為這個人辦理信用卡的時候就應該想到的,也是銀行必須承擔的。
因為,既然銀行為他辦理了信用卡,那么指定是對他各個方面都做了評估了。
銀行起初想的指定也是這個人以后能多用自己銀行的信用卡進行消費,從而為自己的銀行帶了效益。但是,現實就是這樣,回報與風險同在。作為銀行方面必須承擔這樣的風險。
因為債務人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不屬于遺產范疇
這里就不得不提到另一個很關鍵的話題,即債務人因為死亡而獲得的賠償時不屬于遺產范疇的,是不能被債權人要求用來償還債務的。
之所以有這個規定,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因為有時候債務人長期無法償還債務時,可能會遭到某些債權人的惡意威脅,甚至是人身傷害。出于對債務人的保護,所以便不把因為債務人死亡獲得的賠償款納入遺產范疇。
第二,死者死亡賠償是基于死者死亡對近親所支付的財產損害賠償。也就是說,這不是由死者生賺的錢,所以,不會被納入遺產范疇。
以上屬于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