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萬存款被挪用,法院卻判儲戶承擔60%的損失!這個新聞一經報道,很多網友認為法院判決有失公允,理應由銀行承擔全部損失,為何反而讓儲戶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
我們先來簡單回顧一下事件的過程:
儲戶馬某國債到期,到銀行咨詢利息更高的產品。銀行客戶經理張某,便介紹了一款月息6厘(每月付息),本金隨時可取(提前三天告知)的理財產品。馬某信以為真,隨即在銀行網點開通網銀之后,到辦公室找到張某。
因馬某手機并不是智能機、無法登陸網銀,張某便用自己手機登陸網銀,由馬某輸入密碼,張某隨即將300萬元分次轉入其母鹿某賬戶。在此過程中,張某未提供任何憑證,馬某也并未索要。
不久之后,馬某又有50萬閑錢要追加投資理財,張某利用同樣的手段,將資金全部轉移走。
期間,張某陸續轉給馬某利息合計27萬元。期間,張某在釣魚網站購買了所謂的“倫敦金”,被騙子詐騙、全部賠光。馬某索要利息無果,又拿不回本金,從而將銀行告上法院。
在這個案件當中,主要涉及銀行、客戶經理張某、儲戶馬某這三方,是否有責任。我們一一來說:
先說儲戶,350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既然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為何不直接到柜臺辦理,卻私下購買?為何在購買之后,不查看相關信息、不索要任何憑證?對于明顯超出常理的高收益,為何沒有保持應有的警惕,讓騙子鉆了漏洞呢?
再說銀行,正是因為馬某是銀行的員工,儲戶才對其放松警惕,再加上所有的業務(取款、購買理財),都是在銀行網點內實施的。自然銀行要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承擔過錯。
最后說一說,客戶經理馬某。膽子真夠肥的,不是自己的錢,竟然堂而皇之“竊取”,數額還如此之大。另外,作為金融業“專業”人士,連最起碼的法律常識、風險意識都沒有,竟敢先高息誘導客戶,再私自挪用客戶資金,膽子確實蠻大的!吃牢飯,并不算冤枉!
從整個案件看來,如此大筆資金交易卻沒有任何手續,是非常不正常的;另外,儲戶將個人網銀密碼告知他人,確實存在較大過失!判決儲戶承擔60%的損失,還是比較合理的!
退一步來想,這一次銀行總算沒有甩鍋,沒有將責任全部推給客戶經理(或零時工),還承擔了40%的損失,也算是一種“進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