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和辦理程序,取不出錢,很正常。
從解決辦法上,需要辦理一個繼承手續,而后憑著這個手續證明,再去銀行取錢。
為什么必須要辦理繼承手續?
簡單來講,是因為銀行并不知道“繼承人是不是繼承人”。
注意,這個與繼承人和存款人是什么關系,沒有太強的關聯。銀行并不會關注取款人是存款人的什么親屬。
有人說了:拿著結婚證、身份證、存款人的死亡證明等,還不能說明是直系親屬么?直系親屬憑什么不能取錢?
這是兩回事。親屬關系,與繼承人關系,不在一個維度上。舉個例子:
假設男方去世了,女方拿著上述證明要去取款。
銀行并不知道存款人還有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一旦銀行把存款支給女方,萬一是瞞著這個家庭其他成員的怎么辦?家庭繼承一旦出了問題,誰來對這種取款行為負責?
從這一點上來講,銀行的做法是對的:保護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要片面理解為“銀行故意找麻煩”。
在我國《儲蓄管理條例》中:
第四十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
也就是說,繼承人必須拿著繼承權公證書、法院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作為取款人有合法繼承權的憑證,銀行才會把錢支給繼承人。
而上述憑證的獲取方式,即是通過辦理繼承手續。
辦理繼承手續的途徑
簡單介紹一下,僅做提示,不展開。
通過上述憑證的名稱,大概也能知道去哪辦理繼承手續:
繼承權公證書。去當地公證處辦理,適用于繼承人無爭議的情況。
法院判決書。去法院,通過打官司獲得,適用于繼承人有爭議的情況。
民事裁定書。去法院辦理。適用于有爭議、或者無爭議(調解)的情況。
調解書。通過接受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獲得。適用于有爭議、但是不至于到打官司程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