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看似不大,其實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
通過題主的描述,從形式上應該是“書面”遺囑,而且不可能是自書遺囑,只可能是代書遺囑、或者《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遺囑。
從規定上,給出的結論是:無效。
但是實際中,是否要考慮現實情況、更加貼近實際場景,這才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
那么,從《民法典》中關于遺囑形式的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教條”的解釋:為什么無效。
六種合法形式中: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由上可見,按照法條規定的字面上,我們也只能理解: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只為有書寫能力的人而定——因為都明確要求必須有遺囑人本人的簽名。所以,不親筆簽名,不管捺不捺印,均無效。
那么再反過來推演一下:如果這樣理解,那么打印遺囑、代書遺囑,有多強的存在的必要性?訂立時還得需要找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比自書遺囑麻煩多了——所以,推演出來的結論就是: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很“雞肋”。
但是,這兩種遺囑形式,真的是為那些有書寫能力、又懶得自己書寫、同時不怕麻煩的人而定的么?肯定不是。
事實上,代書、打印遺囑這兩種形式,恰恰就是為那些書寫能力不佳的人而定。只是在法律規定上,有些不盡人意——確實為難了遺囑人。
解決辦法
專家們說了:不是已經給了解決辦法,還有其他遺囑形式么?不能親自簽字,去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不就行了?或者錄音錄像也可以。
說的不是一個維度的事兒,辯論沒有什么意義。但是,也只能就著“專家”的意見,給出一些解決辦法:
“練”。如果不想訂立類似公證、錄音錄像遺囑情況下,比較“靠譜”的解決辦法,只能說:自己克服一下困難——就算手抖也得慢慢簽上名;就算不會寫字也要比劃著簽上。
“換”。嫌麻煩,實在簽不了,可以考慮訂立錄音錄像遺囑。因為這種遺囑形式,其實跟代書、打印遺囑是一樣的——都需要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只不過區別在于,一個是對著鏡頭說,一個是拿著紙筆寫(簽名)。相比較,說應該比寫更容易一些。當然,公證遺囑也是一個可選項。
此外,還有另外一個解決辦法:“賭”。現實中,有過僅捺印、未簽名的遺囑被判定為有效的判例。只是,概率是多少不清楚。愿意冒風險的話,可以嘗試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