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賠償年限12年的設置取消了嗎?有什么法律案例可以證明嗎?首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是當你個人的工資待遇超過你所在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那么這種情況下,在勞動合同賠償的過程中,最高上限是按照12年的標準,也就是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工資為上限來支付,所以是有這樣的一個規定。
而且這個規定并沒有取消,只要你的工資在三倍以上,那么最多只能拿12個月,無論你工作13年,15年還是20年,那么只能夠,拿到12個月的一次性賠償的待遇。但是我相信絕大多數人他實際的工資收入能夠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其實并不常見,大多數人是低于這個標準的,如果說你是低于這個標準,那么你工作多少年,就可以獲得相應多少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
比如說你在這個工作單位工作了30年。但是你的工資只有8000塊錢。那么就應該按照30個月的標準來給你補償,每個月就按照8000塊錢的標準來補償,因為8000塊錢很明顯是沒有超過三倍的水平,所以說30×8,那么你大概可以獲得24萬左右的待遇收入。這是勞動合同法中的明確規定,實際上勞動合同法的變化沒有太大的變化,當然這個規定也沒有取消,任何人超過三倍的工資都只能夠獲得,最高上限12個月的賠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