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的建設,離不開企業和個人的積極參保。一般來說職工社保作為主體的保障,都是企業和個人建立雇傭關系以后,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參保的,企業繳費部分進入社保基金統籌賬戶,個人繳費部分進入社保基金個人賬戶,企業分攤大部分保費。只有員工辭職和到了退休年齡,企業才能合理合法不給買社保。
社保繳費是企業的基本經營成本之一。一些企業為了節約這部分開支,都會讓剛畢業的小年輕接受現金補貼或者干脆不買社保,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來規避成本,這種做法損害了個人社會保障權益,也影響社保制度建設,但對于企業來說卻節約大筆經營成本。很多年前,我也吃過這個虧,畢業成為正式員工后,在公司一年多都沒有社保,還簽了什么放棄社保的協議。其實這個協議是不做數的。
企業給員工買社保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種私下的協議只是企業擔心你回頭來索要賠償,特意留一手,但是不具備法律效率。對于員工來說,可通過協商和勞動仲裁來解決這類問題,既然仲裁結果判賠員工24000,那就執行,不是員工放棄社保額而是企業沒有承擔起社保繳費責任。如果沒有能力參保,建議回歸個體戶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