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的提問和在副題中所描述的情況看,我認為對你個人而言這應該是好事兒。這是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在實施新的養老金計算方法前,必須經辦的手續。不會因為退回你個人賬戶部分而減少實際工齡,更不會降低你的養老金待遇。
2015年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后,也就意味著養老保險改革將全面實施,養老保險雙軌制終止。
你是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而且從1992年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我估計你是差額事業編單位的編制人員,因為差額事業編單位,在財政撥款的時候不是按編制人員名單“戴帽“列支,而是撥到單位,單位把財政所撥的款項自主使用。不一定用在編制人員工資上,工資則由單位收益資金發放,單位里有編制人員和無編制人員同等待遇,職工全員繳納養老保險,單位按個人的基本工資20%的比例繳費,個人交納8%,比如公立醫院、高校等等。
但是在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計算“中人“的養老金時,2014年10月1日前的工齡,不包括8%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及4%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按照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之前不設個人賬戶,那么你在92年就開始繳納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之前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應退回給你個人。
如果你2014年10月1號日之后退了,還是按是老辦法扏行的,老辦法是有個人賬戶的,你實際到手的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執行新辦法時,個人賬戶總額應減去在執行老辦法期間所發放的個人賬戶部分,剩余余額部分就不再退回,按新辦法的大數據,已提高養老金總額,而不再設有個人賬戶。
總之,你的實際繳費應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原來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個人賬戶,但是中人可以通過過渡期養老金系數及養老保險指數調整,而增加養老金數額,你實際到手的養老金一點不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