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屬于人社部門專門從事勞動監察的執法部門,對于各個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規的情況行使監察權或是監督權,用人單位不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是屬于違反社保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也是屬于勞動監察監督的范疇,當然是有用處的。
在單位工作十多年不給繳納社保,這個時間是比較漫長的,而且在社保法的頒布實施到現在也是將近十年了,十年對人的一生影響是非常巨大的。按照我國退休條件的規定,養老保險繳費最低達到十五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來計算,如果你從到公司工作開始就繳納社會保險,不管是養老保險還是醫療保險,都已經有了十多年的繳費年限,具有十多年繳費年限的人員與還沒有繳費年限的人員相比,今后人生的結局是完全不一樣的,不但影響的是你一個人,而是你的全家人,所以不管從什么角度去考慮,用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關系到你自己今后養老就醫的待遇問題,即使現在失去了這份工作,這個權利都是要去努力爭取的,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就是比較好的渠道之一。
對于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產生的勞動爭議,除了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以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如果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以后,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或是置之不理的,可以向當地的紀檢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的不作為,我想勞動監察部門作為一級執法單位,特別是在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問責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勞動監察部門都會按照自身的職責,履行自身的監督責任。如果不履行監督責任的,只要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或是進行督辦,這時勞動關監察部門就有可能面臨紀檢監察部門的問責處理。
你在舉報時,應當做好資料的準備和證據的收集工作。資料準備主要是要有一份簡明扼要的舉報信,同時要附上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你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到單位工作的時間,沒有繳納社保證據等。這些資料包括了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至于社保繳費只要沒有單位為你繳費記錄這就是證據。你可以是個人舉報,也可以聯絡其他同事共同舉報,如果聯絡舉報的人越多,勞動監察部門重視的程度就會比較高。當然勞動監察部門如果調查屬實,你和單位的關系可能就會鬧僵,有可能在這個公司工作的歷史就會結束,但是只要十多年的社保能夠補繳,即使要付出失去工作的代價我覺得也是可以接受的,工作沒有了可以重新找,但是社保單位不補繳,個人是無法補繳的。
綜上所述,在單位工作十多年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是投訴的渠道之一,此外還可以按照社保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方式。但從程序來看,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是程序最簡單,時效性最強的方式。